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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简称“湖北碳交”)是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构。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金3.3亿元,为湖北宏泰集团二级公司。目前,除承担湖北试点碳市场建设工作之外,还负责管理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和武汉国际矿业权交易中心两个要素市场平台,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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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简称“湖北碳交”)是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湖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机构。成立于2012年9月,注册资本金3.3亿元,为湖北宏泰集团二级公司。目前,除承担湖北试点碳市场建设工作之外,还负责管理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和武汉国际矿业权交易中心两个要素市场平台,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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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
2014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托管机构备案公告
按照《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中心针对已提交申请资料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备案。现将首批通过审核备案的托管机构名单公告如下: 武汉钢实中新碳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新绿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8日
12/08
2014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的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托管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配额管理企业与托管机构开展的配额托管业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托管机构,是指经申请备案,由交易中心认证相关资质,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代为持有委托方的碳资产,以自身名义对委托方所托管的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配额(HBEA),是指由湖北省发改委按照配额管理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在注册登记系统内发放给企业的碳排放权指标。 第五条 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国家发改委备案签发,可以抵销配额用于控排企业履约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实施细则中除有特殊说明外,CCER均指符合湖北省履约条件,在湖北省境内,配额管理企业核查边界外产生的CCER。 第三章 托管机构资质认证 第六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认证的托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 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1 人(含)以上拥有湖北碳交易员从业资格证;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 (五) 具备健全的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并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结算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申请单位及其股东或其母公司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七) 熟悉、认同并自愿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 (八) 及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九)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托管机构的备案和年检 第八条 托管机构备案程序 (一)拟申请备案成为交易中心托管机构的单位需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托管机构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年检); 3、申请单位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单位高管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简历; 7、申请单位章程; 8、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申请单位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10、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交易中心会员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按照中心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由交易中心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出具《托管机构资格认定书》,申请单位缴清相关费用后,正式成为交易中心认可备案的托管机构,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将不予备案。申请单位可在整改后,再次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托管机构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备案程序后,应在收到《托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托管机构资格。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托管机构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7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年检时托管机构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托管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当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中心会员部对托管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或经交易中心抽查发现年检不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托管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变更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发生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 取得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会员资格; (七)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罚; (八) 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按以下流程申办: (一)托管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内部审批文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2、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申请; 3、未履行完毕的托管业务的处置方案;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所有已经签署但未完全履行的委托方碳资产托管协议,应按照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中未确定的,应在托管机构提请终止托管机构资格前,与委托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在签订后向交易中心报备。 (三)所有涉及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应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场,并由申请终止的托管机构一次性承担所有保管费用。 (四)托管机构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托管机构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托管机构自行承担。 (五)上述处置完成后,由托管机构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其托管机构资格终止的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托管机构资格公告,公告期为90个工作日。 (六)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中心确认托管机构相应托管协议已处置完毕,无遗留问题后,交易中心正式向托管机构发出《终止托管资格告知书》,正式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托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交易中心任何托管业务或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在托管机构出现违规违约的情况下,撤销其托管机构资格。 第六章 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托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 托管机构可在交易中心允许范围内,与拥有碳资产的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代为管理配额,进行碳资产托管业务,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托管机构每年度(配额年度,时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受托托管碳资产上限为1000万吨; (二)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 (三) 同等条件下,对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 依据本办法申请终止托管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对交易中心所有未公开信息、资料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托管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时,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备。托管协议签订后,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原件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时,应按协议内容缴纳足额保证金,保证金可委托交易中心存管或以双方认可其他的形式存管。缴纳期限为签订托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缴纳足额保证金的,交易中心视为该托管协议未生效,不会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保证金金额按照托管机构签订的配额托管协议收取,收取标准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配额价格以签订协议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保证金返还时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在托管协议到期时,如托管机构未能按照协议返还委托方相应碳资产,造成委托方无法按时完成履约或者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该保证金将用来补偿委托方损失。具体根据双方委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托管协议后,委托方须按照协议内容,将拥有相应碳资产的交易账户交给托管机构管理或是直接将相应碳资产划拨至托管机构账户。托管配额所在账户受交易中心监管,将被设置为无法出金状态,即交易系统内资金无法转入银行账户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在托管协议到期后,应将相应碳资产交由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确认,交易中心将托管账户解冻,恢复出金功能。如托管配额在委托方交易账户中托管,委托方须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转入托管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如托管配额在托管机构交易账户中托管,托管机构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托管协议履行完成。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托管协议期间,协议任一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中止托管协议的,双方应按照协议中明确的方式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协议执行期间,实行市值风险控制。当该托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总市值不足托管配额市值的110%时,托管账户将被冻结。交易中心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托管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追加后保证金应满足托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总市值为托管配额的120%。托管协议有另行协定的,以双方托管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未补交足额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冻结托管账户,并依照委托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托管账户密码,将该账户交由委托方管理,同时按照双方委托协议中明确的保证金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终止的托管协议,如委托方与托管机构愿意继续进行碳资产托管,并达成协议的,委托方与托管机构需重新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章 违规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所有托管机构确认并同意,托管机构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会员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违反交易中心托管业务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对其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 口头警告 未按时进行托管机构年检的; (二) 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1、公司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变更报告的; 2、未能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要求,积极有效履行托管机构职责的; (三) 中止托管机构资格 1、未能完全执行相关托管协议,造成委托方无法按期履约的;或者未能完全执行相关托管协议,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2、托管机构有违规收费行为或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3、根据托管协议内容,在收到交易中心要求补交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未足额补交保证金的。 (四)撤销托管机构资格 1、擅自转让、出租托管机构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2、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或从事其它与交易中心类似业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被中止托管机构资格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以及针对被中止会员资格情况的相关说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可恢复托管机构资格。经交易中心核实在中止资格的过程中确实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或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撤销托管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托管机构被撤消托管机构资格的,交易中心两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托管机构申请备案,该托管机构也不得进行相关托管业务或交易中心其他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20
2014
搬迁公告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承蒙您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在此,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体员工谨表示由衷的谢意! 因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即日起公司将搬迁至新的办公地址,具体联系方式附后。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我司将以此次搬迁为一个新的起点,竭诚为各位尊敬的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与合作,并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与的支持与关注!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大厦17层 电话:400-870-8730(不变)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0日
09/24
2014
关于2014年国庆节休市安排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结合湖北省市场情况,现将本中心2014年国庆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10月1日(星期三)至10月7日(星期二)休市,10月8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另外,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10月12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特此公告。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4年9月24日
09/02
2014
关于2014年中秋节休市安排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结合湖北省市场情况,现将本中心2014年端午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9月6日(星期六)至9月8日(星期一)休市,9月9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特此公告。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4年9月2日
07/25
2014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络集成、LED大屏及安防项目招标公告
一、建设单位: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工程名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网络集成、LED大屏及安防项目 三、工程地址:武汉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大厦17层) 四、工程面积:1680.64平方米 五、集成工期:30日历天 六、招标范围: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办公区将于2014年9月份整体搬迁至武汉市中北路知音大厦17层。我中心需对武汉市中北路知音大厦17层新办公区进行网络集成、LED大屏及安防项目实施。 七、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供商。 网络集成项目投标人需具备在大中型计算机网络集成服务实施经验及成功案例。投标人必须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必须从事计算机网络集成服务三年以上经验,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LED大屏及安防项目集成投标人需从事LED和安防项目实施三年以上经验,投标人企业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具备安防工程企业三级资质。 八、报名要求: 报名时请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书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及企业相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资格预审: 招标人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十、招标文件发放 日期:2014年7月29日 时间:9:00—16:00 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资本大厦五楼 联系人:林松松 联系电话:18907171355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日
07/08
2014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装修设计、施工工程中标结果公示
2014年6月3日,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对新址办公场所装修设计、施工工程进行了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招标的中标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装修设计、施工工程 二、开标时间:2014年6月27日9:00时 开标地点: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会议室 评标成员: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财务部、法务部、办公室;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财务部、办公室 监督人: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纪委监察部 三、中标信息: 中标人为: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价: 880000.00 元 工 期:40日历天 质量要求 :合格 四、招标联系事项: 招 标 人: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联 系 人:张熙 联系电话:15327309335 以上评标结果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果没有异议,预中标人将被确定为中标人并向其发中标通知书。如果本项目的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4年7月8日
06/07
2014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装修设计、施工工程招标公告
一、建设单位: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工程名称: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装修设计、施工工程 三、工程地址:武汉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大厦17层) 四、装修面积:1680.64平方米 五、装修工期:60日历天 六、招标范围: 主要装修区域为交易大厅、电梯前室、走廊、交易中心自用办公区域及会议室、报告厅等。 七、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八、报名要求: 报名时请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证书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原件)及企业相类似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 九、资格预审: 招标人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十、报名时间: 日期:2014年6月3日——2014年6月9日 时间:9:00——16:00 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资本大厦五楼 联系人:张熙 联系电话:15327309335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4年6月3日
05/09
2014
关于2014年端午节休市安排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结合湖北省市场情况,现将本中心2014年端午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5月31日(星期六)至6月2日(星期一)休市,6月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特此公告。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4年5月29日
04/29
2014
关于2014年劳动节休市安排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结合湖北省市场情况,现将本中心2014年劳动节休市有关安排通知如下:5月1日(星期四)至5月3日(星期六)休市,5月5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 5月4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特此公告。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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