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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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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的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托管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配额管理企业与托管机构开展的配额托管业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托管机构,是指经申请备案,由交易中心认证相关资质,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代为持有委托方的碳资产,以自身名义对委托方所托管的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配额(HBEA),是指由湖北省发改委按照配额管理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在注册登记系统内发放给企业的碳排放权指标。

第五条 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国家发改委备案签发,可以抵销配额用于控排企业履约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实施细则中除有特殊说明外,CCER均指符合湖北省履约条件,在湖北省境内,配额管理企业核查边界外产生的CCER

 

第三章  托管机构资质认证

第六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认证的托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 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1 人(含)以上拥有湖北碳交易员从业资格证;

()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

() 具备健全的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并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结算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 申请单位及其股东或其母公司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 熟悉、认同并自愿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

() 及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托管机构的备案和年检

第八条 托管机构备案程序

()拟申请备案成为交易中心托管机构的单位需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托管机构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年检);

3、申请单位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单位高管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简历;

7、申请单位章程;

8、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申请单位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10、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交易中心会员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按照中心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由交易中心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出具《托管机构资格认定书》,申请单位缴清相关费用后,正式成为交易中心认可备案的托管机构,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经审查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将不予备案。申请单位可在整改后,再次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托管机构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备案程序后,应在收到《托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托管机构资格。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托管机构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7 1 日至 8 31 日。年检时托管机构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 托管机构年检登记表;

() 通过当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中心会员部对托管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或经交易中心抽查发现年检不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托管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变更报告:

() 变更法定代表人;

()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 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发生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

() 取得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会员资格;

()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罚;

() 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按以下流程申办:

(一)托管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内部审批文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2、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申请;

3、未履行完毕的托管业务的处置方案;

4、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所有已经签署但未完全履行的委托方碳资产托管协议,应按照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协议中未确定的,应在托管机构提请终止托管机构资格前,与委托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在签订后向交易中心报备。

(三)所有涉及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应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存放在交易中心指定场,并由申请终止的托管机构一次性承担所有保管费用。

(四)托管机构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托管机构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托管机构自行承担。

(五)上述处置完成后,由托管机构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其托管机构资格终止的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托管机构资格公告,公告期为90个工作日。

(六)待上述流程完成,同时交易中心确认托管机构相应托管协议已处置完毕,无遗留问题后,交易中心正式向托管机构发出《终止托管资格告知书》,正式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托管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交易中心任何托管业务或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中心相关管理制度,在托管机构出现违规违约的情况下,撤销其托管机构资格。

 

第六章  托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托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托管机构可在交易中心允许范围内,与拥有碳资产的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代为管理配额,进行碳资产托管业务,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同时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托管机构每年度(配额年度,时间从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受托托管碳资产上限为1000万吨;

() 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

() 同等条件下,对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 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 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 依据本办法申请终止托管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 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 对交易中心所有未公开信息、资料履行保密责任;

() 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托管业务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时,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备。托管协议签订后,需向交易中心提交原件一份备案。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相应托管协议时,应按协议内容缴纳足额保证金,保证金可委托交易中心存管或以双方认可其他的形式存管。缴纳期限为签订托管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逾期未缴纳足额保证金的,交易中心视为该托管协议未生效,不会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保证金金额按照托管机构签订的配额托管协议收取,收取标准为托管配额总市值的20%(配额价格以签订协议上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保证金返还时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在托管协议到期时,如托管机构未能按照协议返还委托方相应碳资产,造成委托方无法按时完成履约或者造成其经济损失的,该保证金将用来补偿委托方损失。具体根据双方委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在与委托方签订托管协议后,委托方须按照协议内容,将拥有相应碳资产的交易账户交给托管机构管理或是直接将相应碳资产划拨至托管机构账户。托管配额所在账户受交易中心监管,将被设置为无法出金状态,即交易系统内资金无法转入银行账户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在托管协议到期后,应将相应碳资产交由委托方。经委托方书面确认,交易中心将托管账户解冻,恢复出金功能。如托管配额在委托方交易账户中托管,委托方须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转入托管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如托管配额在托管机构交易账户中托管,托管机构自行处置相关资产。托管协议履行完成。

第二十二条 在执行托管协议期间,协议任一方因自身原因单方面中止托管协议的,双方应按照协议中明确的方式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协议执行期间,实行市值风险控制。当该托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总市值不足托管配额市值的110%时,托管账户将被冻结。交易中心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托管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追加保证金。追加后保证金应满足托管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总市值为托管配额的120%。托管协议有另行协定的,以双方托管协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在两个工作日内,未补交足额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将冻结托管账户,并依照委托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托管账户密码,将该账户交由委托方管理,同时按照双方委托协议中明确的保证金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经终止的托管协议,如委托方与托管机构愿意继续进行碳资产托管,并达成协议的,委托方与托管机构需重新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并报交易中心备案。

 

第八章 违规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所有托管机构确认并同意,托管机构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中心会员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违反交易中心托管业务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对其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 口头警告

    未按时进行托管机构年检的;

 () 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1、公司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变更报告的;

    2、未能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要求,积极有效履行托管机构职责的;

() 中止托管机构资格

    1、未能完全执行相关托管协议,造成委托方无法按期履约的;或者未能完全执行相关托管协议,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2、托管机构有违规收费行为或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3、根据托管协议内容,在收到交易中心要求补交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未足额补交保证金的。

()撤销托管机构资格

    1、擅自转让、出租托管机构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2、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或从事其它与交易中心类似业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被中止托管机构资格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以及针对被中止会员资格情况的相关说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可恢复托管机构资格。经交易中心核实在中止资格的过程中确实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或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撤销托管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托管机构被撤消托管机构资格的,交易中心两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托管机构申请备案,该托管机构也不得进行相关托管业务或交易中心其他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